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
招标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招标课题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招标课题的目的是发挥浙江大学在城镇化、中小城市和特色小镇建设等领域的学科、人才、智力优势,面向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这一国家重大战略,选择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课题,开展智库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同时推动浙江大学“双一流”学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招标课题项目(以下简称“招标项目”)是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面向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的重大需求,按照相关程序遴选确定的智库研究项目。
第四条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按照一流导向、权责明晰、注重实效等原则,对招标项目进行管理。浙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是招标项目管理的指导单位,负责招标课题研究方向和基本原则的制定,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统筹协调招标项目的组织遴选、经费管理、绩效评估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遴选
第五条 招标项目选题立足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的重大需求,有针对性、实效性地服务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
招标项目选题由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召集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设定每年的招标项目选题。
第六条 招标项目遴选采取公开招标、校内定向委托、以及校外定向委托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面向浙江大学校内相关机构或教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研究团队的方式。
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确定招标项目选题后,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投标者须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填写并提交《招标课题申报书》。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依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申报书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研究团队。
(二)校内定向委托。校内定向委托是指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根据项目需要,向校内相关机构或教师,定向委托课题研究的方式。校内定向委托是在研究内容不适宜公开招标、或条件所限无法公开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果的情况下,面向具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团队定向委托研究课题。
(三)校外定向委托。校外定向委托是指以定向委托方式,与校外相关机构或专家学者等开展合作研究的方式。校外定向委托是在校内缺乏适合的研究团队的情况下,面向具有较好研究基础的校外机构或专家学者定向委托研究课题。
第七条 招标项目研究团队确定后,由甲方(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出具《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招标课题项目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相关事项。乙方(课题组负责人)须与甲方签订《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招标课题项目合同书》,按照合同履行职责,承担研究任务。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招标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学校专项经费和研究院自筹经费,目的是作为课题研究经费,支持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课题研究。
第九条 招标项目经费的使用。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书向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提出预算申请,并按照合同书规定的经费预算方案执行预算。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对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划拨经费和立项。
第十条 招标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课题通过论证审核、批准立项后拨付50%,结项准予验收后拨付剩余50%。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经费使用须遵守浙江大学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各项规定。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对招标项目经费的使用负有管理与监督责任。公开招标及校内外定向委托的研究项目,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作为委托人,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条款,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立项后,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依据《浙江大学文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办法(浙大发社科〔2018〕2号)》以及项目委托合同书的要求,对在研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包括组织中期检查,适时提醒项目负责人把握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计划及时推进课题研究,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并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研究团队须按照《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招标课题项目合同书》规定,向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按时提交项目研究成果。逾期不提交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研究团队将予以警告处理。
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研究成果的研究团队可向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仅限一次,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研究成果应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对策性,提出的对策建议应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的结题成果包括研究报告以及提炼主要观点形成的《决策咨询要报》。《决策咨询要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招标项目,可以只提交《决策咨询要报》作为结题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提交后,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对招标项目进行结项评审。课题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项目,可以免予评审直接结项。
第十七条 对结项评审合格的招标项目,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向承担课题的研究团队提供《结项证明》。对结项评审不合格者,可根据评审情况要求研究团队补充研究工作,或做撤项处理,并按照课题撤项的相关规定追回已拨研究经费。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的研究成果及相关数据由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与研究团队共同享受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鼓励研究团队向中央政府及地方相关部门提交决策咨询要报或其他类型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研究成果在国家或地方层面产生重要影响,或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
2020年6月29日
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招标课题项目管理办法(草案).docx
附件一_新型城镇化研究院招标课题申报表(公开招标).docx